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522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邵县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9]第8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新邵县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新邵县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新邵县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纠纷款4868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3月19日自动履行完毕,并于当天发放完毕,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执行员 邓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