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市晴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谢成双、新邵县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522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晴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成双、新邵县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邵阳市晴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522民初7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谢成双、新邵县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谢成双、新邵县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邵阳市晴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368495.75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于2023年5月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新邵县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7285.27元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邵阳市晴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结案,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审 判 员  蒋 梅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