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某某金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新某某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民终17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金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酿溪镇***4组。 法定代表人:**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彪,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酿溪镇大塘居委会8组。 法定代表人:**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金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人民法院(2022)湘0522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金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其与新**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就案涉工程结算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结算协议为由,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新**金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新**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人民法院(2022)湘0522民初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新**金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80元,减半收取7140元,由新**金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0元,减半收取7140元,由新**金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