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6民终35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邵县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大塘居委会8组。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上诉人新邵县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23)琼9001民初109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8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24年9月25日作出《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新邵县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收到该通知书后,应当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但上诉人新邵县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应按上诉人新邵县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邵县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