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6民初9528号之二
原告:海南艾氏长成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邵县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大塘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开发区广源道。
原告海南艾氏长成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邵县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海南艾氏长成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艾氏长成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艾氏长成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3.4元,减半收取计526.7元,由原告海南艾氏长成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