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24执恢230号
怀化世雄建筑有限公司、***、***、韩光、韩学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世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光、韩学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溆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光、韩学春支付申请执行人怀化世雄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800000元、利息2863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971元,执行费23264元。本院在首执和恢复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该协议履行,即被执行人已支付工程款本息共计230.8万元,故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