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世雄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怀化世雄建筑有限公司、怀化世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执22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
被执行人:怀化世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7226678-1。
法定代表人:蒋荣华。
被执行人:怀化世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9855597-1。
法定代表人:李志勤。
本院在执行***与怀化世雄建筑有限公司、怀化世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2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网络冻结被执行人怀化世雄建筑有限公司、怀化世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未实际冻结到位);向怀化市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不动产登记;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亦未能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以(2021)湘1202执220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1月17日,该案未能全部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银 燕
审判员 周 武
审判员 蒋从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