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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991民初3051号 申请人:泰安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泰安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53,050.38元的财产,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050.3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1,285元,由申请人泰安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