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921民初699号
原告:张某,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原告:刘某,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原告张某诉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刘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4元,减半收取计4592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