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张某、刘某与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921民初699号 原告:张某,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原告:刘某,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原告张某诉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刘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4元,减半收取计4592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