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泰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91民初1784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