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滆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滆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丹民初字第4523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丹阳市珥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滆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滆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毛国生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滆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