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滆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市盛发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滆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92民初95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盛发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丁堰街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开德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滆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禾香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德根,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罗芳与被告常州市盛发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滆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德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移送至本院。原告邹罗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罗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660元,由原告邹罗芳负担。
审判长王炯
人民陪审员万小虎
人民陪审员岳丽庆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