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15丹阳市兴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715号
原告:丹阳市兴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83544372A,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巷村。
法定代表人:戎红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立芳,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亚颖,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1044606A,住所地常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邵春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丹阳市兴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兴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学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魏文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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