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绿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恢19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通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1044606A。
法定代表人:邵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绿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住所地常州市新**奔牛镇中街**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绿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确认常州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绿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解除。二、江苏绿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491635.53元。三、常州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常州市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第一标段分拣加工车间一、二建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60元,由江苏绿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号存款数额较小。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车辆信息。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九里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武国用(2012)第002**)、无证房产及附属资产,本院已处置完毕待分配。
现场核查
经本院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非正常经营,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其他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绿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人代表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执转破。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叶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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