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13828号 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稻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7009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通州区石港镇石西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8586610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