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13828号
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稻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7009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通州区石港镇石西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8586610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