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12420号 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稻香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70095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甘垛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354601129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