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12420号
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稻香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70095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甘垛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354601129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