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6599号
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稻香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70095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永安家庭农庄,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6MA2N2UQ344。
经营者:***。
被告:***,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颍上县永安家庭农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金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