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07某某与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民初807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天目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904TH。
法定代表人:戴康福,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顾绍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管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