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5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溧阳市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戴康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溧阳市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都区人民法院(2009)都民一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执恢5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文峰
审 判 员 王兆华
审 判 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秦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