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28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徒商初字第0225-2号
原告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被告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45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531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