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联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民终174号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市联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昌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郭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双虎,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市卫生监督所”),住所地:宝塔区对面。
负责人:李金涛,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立新,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联昌公司、市卫生监督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市卫生监督所应支付联昌公司的工程款是多少、部分土方开挖和外运费用是否应当予以扣除、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等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延安市联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215元、延安市卫生监督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890,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〇年六 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但 勇
书 记 员 南 慧 玲
2020064642017060224462020392017060224465221547890202006174126106007356538520170602244620170602244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