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联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市卫生监督所与延安市联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

民事裁定

 

 

2020)陕06民终174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市联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昌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郭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双虎,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市卫生监督所”),住所地:宝塔区对面

负责人:李金涛,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立新,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联昌公司、市卫生监督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44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39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市卫生监督所应支付联昌公司的工程款是多少部分土方开挖和外运费用是否应当予以扣除、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等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2446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延安市联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215、延安市卫生监督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890,分别予以退回。

 

 

 

       

         

      贾 玉 玉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南 慧 玲

 

 

2020064642017060224462020392017060224465221547890202006174126106007356538520170602244620170602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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