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联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2071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联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大礼堂巷。
法定代表人郭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安青,男,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龙昌园小区5号楼4单元804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21196702200013。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大道君林上苑小区**楼****。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00216193X
被执行人延安市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大东门商住小区****。
法定代表人:南征,该公司总经理。
延安市联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市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6民终1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延安市联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7375698.7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807.5元,执行费66778元。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前协商处理280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2日前自行协商处理;案件受理费36807.5元,执行费66778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019年62019年12月2612日申请执行人延安市联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执20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刘 森 虎
审 判 员 秦 志 鹏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国 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