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恢813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联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大礼堂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延安市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大东门商住小区1**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延安市联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市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02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4829698.73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807.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697元。2022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延安市联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恢8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