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执异63号
案外人:卫朝俊,男,汉族,生于1965年XX月XX日,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2年3月16日,高中文化,住韩城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美超,陕西聚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继芳,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XX大街XX段(原交警大队西院)。法定代表人:马建功,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建功,男,生于1962年6月19日,汉族,高中文化,韩城市,现住韩城市新城区,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2212。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2年2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韩域市新城区,村民,系马建功之妻。
在本院执行***与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马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卫朝俊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在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115XXXXXXX-21-1-15-11201-1)及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115XXXXXXX-21-1-24-5F110-1)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作出(2020)陕0581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后,卫朝俊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执复13号执行裁定,一、撤销韩城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1执异64号执行裁定;二、发回韩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在本院重新审查期间,卫朝俊于2021年12月7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卫朝俊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卫朝俊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育学
审判员张延岚
审判员王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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