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某某、被执行人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执行异议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执复13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男,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西峙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继芳,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芝川镇。
被执行人:***,女,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芝川镇,系***之妻。
复议申请人***不服韩城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1执异6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城市人民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陕0581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990000元。并从2014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但被告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即500000元)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并减去2019年被告***清付的利息2500元。二、被告***、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从2014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10元,减半收取1305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陕0581执17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在西安市曲江新区xx号15幢11201室(不动产权证号115010xx-1)及西安市曲江新区xx号24幢5F110室(不动产权证号115010xx-24-5F110-1)房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清偿义务,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陕0581执恢187号执行裁定,裁定;对被执行人***在西安市曲江新区xx号15幢11201室(不动产权证号115010xx-1)及西安市曲江新区xx号24幢5F110室(不动产权证号115010xx-24-5F110-1)房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后案外人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
韩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拍卖措施违法,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案案外人***虽然就拍卖措施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拍卖措施违法的证据,因此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韩城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1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事实及理由:韩城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与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在西安市曲江新区xx号15幢11201室(不动产权证号115010xx-1)及西安市曲江新区xx号24幢5F110室(不动产权证号115010xx-24-5F110-1)的房产,在网上公开进行拍卖变卖。因在另案“***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雁民初字第07640号民事调解书,将涉案房产抵偿给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在得知韩城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房产后,认为拍卖、变卖措施违法提出书面异议,韩城市人民法院以复议申请人未提供拍卖、变卖措施违法的证据驳回异议申请。由于涉案房屋先后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查封,异议人在提出异议申请之前已向首封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由于该案法院一直进行审查但未正式立案,直到2020年12月2日才正式办理了立案,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陕0103执异2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xx号xx社区15幢11201室(不动产权证号115010xx-1)及24幢5F110室(不动产权证号115010xx-24-5F110-1)的执行。此新证据,能够证明韩城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西安市曲江新区xx号15幢11201室(不动产权证号115010xx-1)及西安市曲江新区xx号24幢5F110室(不动产权证号115010xx-24-5F110-1)的房产,在网上公开进行拍卖、变卖的执行措施行为违法。故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1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另复议申请人***在异议申请中认为韩城市人民法院查封拍卖的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其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请求中止对查封房产的拍卖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称,***的复议理由不应该被支持,韩城法院(2020)陕0581执异64号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事实理由:***称他交付房款及交付使用这个不符合事实,该房屋没有交付使用,我方有物业视频证明,***车辆出入证明,***还房贷及交付物业费的相关证明均能证明***说法与事实不符。***称其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调解书这一事情真实性认可,但是调解书中提到的以房抵债中间存在虚假情节。2015年已达成执行调解书,但***并未申请执行,执行已过了诉讼时效,异议人对韩城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1执异64号执行裁定提出复议。碑林区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后,已经向韩城市人民法院移送来了执行函,对该房屋已进行了司法处置权移交。该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581执177号执行裁定书时***已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2020年12月2日再次向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属于二次申请,不应支持***的异议申请。***提交的新证据不成立。***提出申请的时间是2020年12月10日,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不属于新的证据。碑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只是中止执行,并非是对两套房屋的产权确定,***错误的认为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执异202号执行裁定书是对其产权的确认,以此提出复议申请,不应当得到支持。***没有证据证明该涉案财产是他本人所有,另外***提出的本次执行异议是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的,属于重复提出,法院不应当支持其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在韩城市人民法院所提出的异议理由,系案外人所提排除执行的标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此前在韩城市人民法院是否提出过执行异议,是否对同一执行标的再次提出异议,亦应予审查。且本案执行标的先后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合阳县人民法院、韩城市人民法院查封,韩城市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处置应与先查封法院进行沟通协调,查清事实后再依法处置标的物。韩城市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韩城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1执异64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韩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刘 丰
审判员 鱼小强
审判员 袁军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