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81执恢187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2年3月16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韩城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XX大街XX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1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韩城市人,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2年2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韩城市人,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系***之妻。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581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990000元 ,并从2014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150000元 ,并从2014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010元,减半收取1305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廉政监督卡、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
2、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大额可扣划存款,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企业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在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
3、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房产及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地下停车位,本院依法对该房屋及地下停车位采取轮候查封、评估、拍卖,现案外人卫某某于2020年12月10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故暂时对该查封财产无法实际处置。
4、2020年12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12月16日将被执行人***、***、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0年12月16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1003050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由于案外人卫某某于2020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房产及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地下停车位正在进行执行异议复议,故该房产暂无法实际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武军
审 判 员 高 翔
审 判 员 王建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