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581执异33号
案外人卫朝俊,男,生于1965年9月29日,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通盛世纪城D5号楼1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102196509291033。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2年3月16日,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西峙路新教师小区6号楼西户,公民身份号码612102196203162546。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继芳,系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家,男,生于1960年1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北庄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612102196001162513。系***之夫。
被执行人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1月13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芝川镇东少梁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612102196201132212。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2年2月3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芝川镇东少梁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612102196202032264,系***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卫朝俊于2020年8月4日对执行***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89号15幢11201室(不动产权证号1150102021-21-1-15-11201-1)及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89号24幢5F110室(不动产权证号1150102021-21-1-24-5F110-1)房产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期间,卫朝俊于2020年9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卫朝俊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卫朝俊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严继林
人民陪审员  郭沛芝
人民陪审员  梁春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梦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