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81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又名孙文彬),男,生于1951年10月29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韩城市新城区楼,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1月13日,汉族,住韩城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韩城市新城区(原交警大队西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22224125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与***、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了(2019)陕0581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归还***借款3000000元 、利息1000000元;并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息至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400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
2、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在支付宝、财付通、金融机构的账户及存款予以冻结,因数额较小,未对其进行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辆(陕EXXXXX、长安牌、注册时间2009年6月1日),因年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该车辆的执行。
3、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以(2019)陕0581执1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韩城市新城区XX路XX楼XX单元XX号(不动产单元号:610581001010GB00052F00010005)的房产予以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韩城市新城区XX号楼XX单元XX号(不动产单元号:610581001004GB00154F00060002)的房产轮候查封。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5、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000000元及利息1000000元;并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息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4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春荣
审  判  员      车小江
审  判  员      程建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建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