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581执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581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990000元,并从2014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150000元,并从2014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010元,减半收取13050元由被告负担。因债务人***、***、韩城市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20年3月12日本院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韩城市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
2、2020年3月11日、6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韩城市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大额可扣划存款,亦无车辆登记、企业登记等信息,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通过网络查询不动产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两套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对该房产予以轮候查封。
3、2020年6月24日本院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该村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被执行人近年已不在老家居住,很少回村,亦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0年5月22日、2020年6月22日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韩城市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0年5月22日、2020年6月22日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6、2020年6月25日申请人***同意参与分配,并签订参与分配申请书。
7、2020年6月25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韩城市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115305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轮候查封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旺纯
审判员 李武军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