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581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581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990000元,并从2014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150000元,并从2014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010元,减半收取13050元由被告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89号15幢11201室(不动产权证号1150102021-21-1-15-11201-1)及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89号24幢5F110室(不动产权证号1150102021-21-1-24-5F110-1)有房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在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89号15幢11201室(不动产权证号1150102021-21-1-15-11201-1)及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89号24幢5F110室(不动产权证号1150102021-21-1-24-5F110-1)所有的房产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武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