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4执恢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居民,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马建功,男,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2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被执行人马建功之妻。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5民终161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陕0524执59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建功、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现金7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832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483元。
执行中查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马建功、***的银行银行存款共计6755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有两套房产,本院继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建功、***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被执行人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他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建功、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无履行能力,所查明的银行账户已依法冻结,依法查封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现金640767及利息未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陕0524执恢1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颜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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