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581187

申请执行人孙文,(又名孙文),男,生于1951年10月29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韩城市新城区楼,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1月13日,汉族,住韩城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韩城市新城区(原交警大队西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22224125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孙文***、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1031作出2018)陕058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孙文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XXXXXXXXXXX2195。该民事判决书作出后,***、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226作出2018)陕05民终2450民事判决书,确定:维持原判决。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2、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在支付宝、财付通、金融机构的账户及存款予以冻结,因数额较小,未对其进行扣划。

32019221日,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韩城市新城区XX路XX楼XX单元XX号(不动产单元号:610581001010GB00052F00010005)的房产予以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韩城市新城区XX号楼XX单元XX号(不动产单元号:610581001004GB00154F00060002)的房产轮候查封

3201984201931426日对被执行人***、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992并将被执行人建功、韩城市建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4520191110258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旺纯

            车小江

            程建斌

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

 

            高建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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