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泰安市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民初7279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山东泰安泰山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龙潭南路正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均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该公司职工。
被告:梅世才,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梅海涛,男,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红霞,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朱向波,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雪,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孝楠,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梅世才、梅海涛、泰安市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向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万 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志貌
书 记 员  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