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泰安市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执保38号
申请人:泰安市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龙潭南路正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均昌,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安市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991民初21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