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4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县城西街洞子巷。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新元,男,汉族,1960年5月16日出生,住合阳县城关镇西新街66号,居民。
被执行人: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南***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郎娟,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524民初24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南***民委员会偿还工程款188000元。
执行中查明: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南***民委员会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已有其他案件,且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南***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等方面的信息,并轮候冻结了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南***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账户188000元,其他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南***民委员会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在本院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只能轮候冻结,且被执行人系村委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主要负责人限制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工程款188000元、执行费272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宏
审判员 王林祥
审判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邢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