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

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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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县。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远,陕西省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姚晓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少锋
审判员李光华
审判员张战武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妮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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