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

陕西众鑫伟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8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众鑫伟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WWPJC9X。
法定代表人:季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爱民,陕西众鑫伟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252。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众鑫伟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28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众鑫伟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陈某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18000元;2.被执行人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陈某承担诉讼费1330元,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诉讼费2660元。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前给付申请人60000元案件款,剩余案款于同年10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陈某向本院交来案件款60500元(含500元执行费),申请人陕西众鑫伟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领取案件款6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28执23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志英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曹庚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晓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