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

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4执226号 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524民初26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2333762.41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608.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03379100040009269账户存款2373244.9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2347370.91元,交纳执行费25874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