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4民初2668号
申请人: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25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9P.
申请人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2600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260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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