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24执保707号
***、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4)陕0524民初23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对合阳县XXXX中心的到期债权1033300元以内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三年;2、对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33300元以内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向合阳县XXXX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被保全人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到期债权在1033300元以内停止支付,停止支付期限为三年;于2024年10月14日对被保全人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145575元为限额进行了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524执保707号案件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