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24执保82号
陕西蜀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保全人陕西蜀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蜀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4)陕0524民初2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全国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共计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2月2日对被保全人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500000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22776.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存款均以500000元为限额进行了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524执保8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2月20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