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民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亚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陕西法正平安(商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陕西法正平安(商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洛市商州区牛斜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高洁,系公司经理。
上诉人***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洛市商州区牛斜建筑安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9)陕1002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0元,减半收取5320元,由上诉人***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尤永刚
审 判 员 卢洛军
审 判 员 文改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從熇
书 记 员 崔 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