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6执恢461号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牛斜建筑安装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名耘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牛斜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名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支付商洛市商州牛斜建筑安装公司剩余工程款及利息373202元,诉讼费2050元,执行费5498元。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均无足额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房屋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向被执行人陕西名耘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予以信用惩戒,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