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6执恢322号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牛斜建筑安装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名耘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牛斜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名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名耘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陕西名耘置业有限公司及公司法人***加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经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名耘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