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1022民初42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家虎,陕西商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涛,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市商州区牛斜建筑安装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移动路转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了原告张五铮诉被告***、商洛市商州区牛斜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争议较大,不宜以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