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3337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被告:***,男,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市鑫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中七里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中七里社区
原告***诉被告***、***、泰安市鑫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安市鑫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鑫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安市鑫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