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602执异5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地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
法定代表人:葛向阳,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堡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太冀西四巷4号晋西石油钻具厂19幢1层。
法定代表人:付睿,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盛通伟业物资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太冀西四巷4号19幢1层105号。
法定代表人:温华红,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星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邓爱玲,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石志龙,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应县人,现住朔州市应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炬程翔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洪江,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东方红制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跃林,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风明,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大同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华昌顺物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小生,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麦斯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建业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正伦,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北一巷8号。
法定代表人:杨九祥,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骏腾抗磨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珺,职务: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2017)晋0602执464号执行裁定书、(2017)晋0602执593号执行裁定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一、贵院查封资产价值过大。申请人因贵院作出的(2017)晋0602执464号执行裁定书、(2017)晋0602执593号执行裁定书中被查封的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街109号8幢3单元1层(产权证号:S201412986、权层面积213.98㎡);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街209号8幢2单元1层(产权证号:S201412987、权层面积213.98㎡);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街109号8幢1单元1层(产权证号:S201412988、权层面积213.98㎡)及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街109号10幢1-2层(产权证号:S201412985、权层面积1812.01㎡)的房屋四套共计2453.95㎡,经查太原市学府街该地段的商铺价格为每平米5-6万元,贵院所查封的四套房屋总价值为122697500元(每平米按5万元计算)远远超过了申请执行人的涉案金额(一千万元)。二、影响申请人及职工家属的正常运营和生活。申请人目前处于负债经营,资金流基本断裂,无力承担太原市学府街小区后勤服务部的各项开销,太原市学府街小区后勤基本处于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以商铺的租金维持日常的正常开销,资金用于小区维修维护及办公场所所须水、暖、电、卫生垃圾等其他费用的开支。如有剩余资金,则需给44名职工发放生活费,因公司已长达30月未开工资。三、因查封、拍卖可能引起申请人的职工及家属的过激行为,存在不稳定隐患。近日来,申请人及太原后勤服务多次接待退休、已分流人员,我公司只能解释法院仅仅是查封不是拍卖。故请求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解封并缓期执行贵院作出的(2017)晋0602执464号执行裁定书、(2017)晋0602执593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异议理由所称本院所查封的四套房屋总价值远超过了申请执行人的涉案金额,异议人所称其他异议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所规定的执行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情形,故应驳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的异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冀开宇
审判员 孟 钢
审判员 王 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