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2760号
原告:新沂市天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697899051F,住所地新沂市唐店街道北王路**。
法定代表人:黄金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涛,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润泽,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黄岭镇前洼村利红建材销售门市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1MA2NHRDN96,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黄岭镇前洼村。
经营者:于怀现。
被告:于怀现,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格,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沂市天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黄岭镇前洼村利红建材销售门市部、于怀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新沂市天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市天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沂市天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新沂市天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雁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慧君
书记员谢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