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天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新沂市天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黄华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天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81697899051F,住江苏省新沂市唐店街道北王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武,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东,男性,1978年8月28日出生,住灌云县。
申请人新沂市天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9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4158.10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被执行人黄**东位于海州区×××路×号××××××号楼××号房×××,本院2020年8月25日轮候查封,无处置权。
4、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黄**东名下有苏G6××**轿车一辆,经现场调查,该车已经过户,黄**东名下现在无车辆登记信息。
5、通过对被执行人判决确认地址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父母已经70岁,母亲长期患脑血栓,家庭生活困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6、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7、对被执行人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黄**东在灌南县法院、灌云县法院、海州区法院、江阴市法院等均有执行案件,且多起已被程序终结。
8、2021年12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明确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的查封、冻结措施,当事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申请。
本案执行标的254158.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254158.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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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王 驰
执行员 赵志坚
执行员 苏 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