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3455号
原告:晋江宝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永湖村振东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G7L527。
法定代表人:陈书排,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迪、陈逸凡,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同心紫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二路9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123349。
法定代表人:章晋武,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宝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同心紫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江宝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5元,由原告晋江宝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魏剑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熊雨飘